第十四条
有效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