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