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