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安排地方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与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扶持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