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作为全市金融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