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功能完备、高效便捷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和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