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