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舆论环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