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片区等在地方金融领域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地方金融业务、监管互动机制创新,适时在全市推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