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