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