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承担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发生流动性风险、重大违规担保、遭受大额欺诈、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投资者集体投诉、重大涉诉等严重影响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或者影响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