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控制风险扩大的其他措施。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