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技术监测、网格巡查、专项排查、核实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各类金融风险,并按照职责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