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创新试点等方面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