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三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不得承诺或者变相承诺投资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发布者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业务范围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广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