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等手续,依法登记成立。禁止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股东,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有效的组织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