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