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下称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