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方式,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