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方式,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为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