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政策激励和资本持续补充机制,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