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社会资本在本市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