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前款规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