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