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