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停止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