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