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

(二)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