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