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