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减量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回收利用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