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