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