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因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提前七日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