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达标排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五)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接受社会监督;

(九)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