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成分、物化等特性,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除应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填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