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成分、物化等特性,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除应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填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