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