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将有害垃圾收集至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暂存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暂存点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