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应当将可回收物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废弃物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进行拆解、分拣和利用,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作为其他垃圾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