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转运生活垃圾,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二类以上转运站安装监测系统及设备,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