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类收集转运生活垃圾,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三)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四)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二类以上转运站安装监测系统及设备,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