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