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