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分类标识标志明显,并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二)作业车辆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四)建立管理台账,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
(六)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