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所在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