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