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创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