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的建设,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标明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