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区域详细规划,按年度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