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