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